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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作用


3.3.1 钢结构设计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取为0.3kN/m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风荷载和雪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的规定。
3.3.2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考虑由起重机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力,此水平力不宜与荷载规范规定的横向水平荷载同时考虑。作用于每个轮压处的横向水平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作用于每个轮压处的横向水平力标准值
 式中:Pkmax——起重机最大轮压标准值(N);
            α——系数,对软钩起重机,取0.1;对抓斗或磁盘起重机,取0.15;对硬钩起重机,取0.2。
3.3.3 屋盖结构考虑悬挂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荷载时,在同一跨间每条运动线路上的台数:对梁式起重机不宜多于2台,对电动葫芦不宜多于1台。
3.3.4 计算冶炼车间或其他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荷载对主梁可乘以0.85,柱及基础可乘以0.75。
3.3.5 在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当考虑温度变化的影响时,温度的变化范围可根据地点、环境、结构类型及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当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不超过表3.3.5的数值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温度应力和温度变形的影响。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伸缩缝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范单独设置伸缩缝;
    2 无桥式起重机房屋的柱间支撑和有桥式起重机房屋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宜对称布置于温度区段中部,当不对称布置时,上述柱间支撑的中点(两道柱间支撑时为两柱间支撑的中点)至温度区段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3.3.5纵向温度区段长度的60%;
    3 当横向为多跨高低屋面时,表3.3.5中横向温度区段长度值可适当增加;
    4 当有充分依据或可靠措施时,表3.3.5中数字可予以增减。
表3.3.5 温度区段长度值(m)

条文说明
 
3.3.1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按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设计工作寿命并考虑工作经验确定。对设计寿命为25年的结构构件,大体上属于替换性构件,其可靠度可适当降低,重要性系数可按经验取为0.95。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将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规定为0.5kN/m
m 2 ,并注明“对不同结构可按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但不得低于0.3kN/m m 2 ”。本标准沿用原规范的规定,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当受荷的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 m 2 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为0.3kN/m m 2 。这个取值仅适用于只有一个可变荷载的情况,当有两个及以上可变荷载考虑荷载组合值系数参与组合时(如尚有积灰荷载),屋面活荷载仍应取0.5kN/m m 2 。另外,由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的风荷载和雪荷载等另有规定,故需按相关标准规范取值。
3.3.2 本条中关于吊车横向水平荷载的增大系数α沿用原规范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规定起重机工作级别为A1~A8级,它是利用等级(设计寿命期内总的工作循环次数)和荷载谱系数综合划分的。为便于计算,本标准所指的工作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荷载状态相同,即轻级工作制(轻级载荷状态)吊车相当于A1~A3级,中级工作制相当于A4、A5级,重级工作制相当于A6~A8级,其中A8为特重级。这样区分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并没有全面反映工作制的含义,因为起重机工作制与其使用等级关系很大,故设计人员在按工艺专业提供的起重机级别来确定吊车的工作制时,尚应根据起重机的具体操作情况及实践经验考虑,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3.3.3 本条规定的屋盖结构悬挂起重机和电动葫芦在每一跨间每条运行线路上考虑的台数,系按设计单位的使用经验确定。
3.3.5 本条为原规范第8.1.5条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对于温度作用的原则性规定和围护构件为金属压型钢板房屋的温度区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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